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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Yongzhou City, the Fujian(minqiao)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永州市投资兴业的福建(闽侨)籍企业自愿参加的民间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商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永州福建(闽侨)籍企业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在永州福建(闽侨)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永州福建闽侨籍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福建(闽侨)籍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永州市和福建省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永州市和福建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同时本会关于“侨”的业务接受永州市侨联的业务指导;党建领导机关:永州市工商联直属会员单位综合党委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本会的会所设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南华富临锦江宝星苑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良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永州市和福建及(闽侨)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永州市和福建及(闽侨)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在永州闽商的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积极回报社会。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侨商会的企业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九)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须是永州市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闽侨商企业,并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九县两区的福建(闽侨)籍商会成立需经永州市福建(闽侨)总商会备案且以团体形式加入总商会,县区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需加入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永州市工商联、永州市侨联审查并经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推选荣誉会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二人、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常务执行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三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召集,由1/5以上理事、监事长、本会党支部或党建指导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荣、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每月应与常务副会长研究一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二个月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员三人。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永州市工商联审查和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永州市工商联、永州市侨联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永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建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永州市工商联、永州市侨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永州市工商联、永州市侨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永州市工商联、永州市侨联和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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